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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个昏昏沉沉的冬日傍晚,卷着一股寒风,一位中年男子裹着黑色大衣走进一家车行。男子目光如炬,用余光扫视了一下屋内,瞬间锁定在前台立定的老板。
押车的话,可以押多少?男子问道。
23万,老板说到。
能不能多押点,男子追问道。
再多也多不到哪里去,就这个行价格了,老板回答道。
老板,今天天色已晚,也来不及去办抵押手续了,可以当场给钱么?
可以当场给钱,但车子要押我们这里。男子的“么”还没说完,老板便抢答到,如发现了猎物一样迅速。
男子眼睛一亮,迟疑了一下,向老板问道,直接卖掉,能不能加点?
老板抱起手臂,摸摸下巴,考虑了几秒钟,给你加个两万块钱。
成交,男子应声说道。很快,男子便与老板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,在收到老板的转账、约定好下周一去办理过户后,高兴地离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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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令老板没想到的是,等到下周一时,男子便失联了,左等右等也不见男子的身影。老板虽然有些忧虑,但考虑到车子已经在自己手中,便也没有多想,安心地忙其他事情去了。
过了一段时间,有人到老板的店里偶,不断有人问起男子的这辆车来,想要一个满意的价格把车子买下。这时,老板突然想起他和男子只签了一个协议,当时太高兴以致忘了让男子签一个办理过户的授权,毕竟一想到收下这辆车,能大赚一笔,心理早就乐开了花。
果不其然,这单生意出了幺蛾子。经过查询,男子的车辆就在和老板约定的当天,在车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,权利人是一家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。
眼看车子在自己手中,一天天贬值,老板终于坐不住了,找到律师,希望通过法院办理产权过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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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,律师起诉时只将男子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,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也发现了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情况,男子自然缺席应诉。法官便在休庭后,联系了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。上海公司的回应很冷淡,只是强调了一下公司已经是抵押权人,并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向男子放款18万元,并表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经过两次公告后,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,径行作出判决,对老板要求确认二手车交易协议有效的请求予以支持,对于协助过户的请求予以驳回。
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,虽然也在律师的意料之中,但是在办案过程中,上海融资租赁公司这一抵押权人的回应有点令人捉摸不透。唯一的可能,便是沉睡的权利人啊,实际只是在装睡罢了。